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 110年09月14日)
第 6 條
設立外匯經紀商者,應檢附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外匯經紀商名稱。
二、資本總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
三、營業計畫。
四、公司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所在地。
五、發起人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六、其他經本行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前項申請書內容不符本辦法相關規定或記載不完備者,本行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之;屆期未補正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