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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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 110年01月28日)
第 15 條
指定銀行經由國內結算機構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應向本行申請許可為外幣清算銀行。
指定銀行為前項之申請時,應於本行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及說明,由本行審酌後,擇優許可一家銀行辦理:
一、辦理外幣清算業務之營業計畫書。
二、會計師最近一期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其他有利於辦理外幣清算業務之說明。
前項期限,由本行另行通告。
經本行許可之外幣清算銀行,其辦理外幣清算業務得具有自該業務開辦日起五年之專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