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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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 110年01月28日)
第 21 條
指定銀行以國內自設外匯作業中心處理相關外匯作業時,應於開辦後一週內檢附相關作業說明、作業流程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函報本行備查;以其他方式委託代為處理外匯相關後勤作業,應檢附委外作業計畫書向本行申請,於申請書件送達本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本行無不同意之表示者,即可逕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