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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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 110年01月28日)
第 22 條
指定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應於發行後一週內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備)文件及相關說明(含發行日期、金額、發行條件、發行地區或國家及資金運用計畫等),函報本行備查。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於境外發行外匯轉換金融債券、外匯交換金融債券或其他涉及股權之外匯金融債券者,其申請程序依該準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