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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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人民幣業務之管理
( 110年01月28日)
第 51 條
國內、外金融機構,均得與人民幣清算行簽署人民幣清算協議;其屬國內金融機構者,應以經本行許可得辦理外匯或人民幣業務之銀行業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