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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 110年01月28日)
第 6 條
銀行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除本辦法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應向本行申請許可,並經發給指定證書或許可函後,始得辦理。

依本辦法或其他本行規定屬銀行業函報備查即得辦理之外匯業務,於依規定完成函報備查之程序後,視同業經本行許可。

除本辦法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辦理非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之外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