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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 93年10月20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代客操作業務,係指經許可辦理代客操作業務之指定銀行(以下簡稱指定機構),接受顧客(以下簡稱委任人)之委任,基於其投資判斷,於委任人所開立之外幣保證金交易帳戶(以下簡稱交易帳戶)餘額內,為委任人之利益,全權代委任人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之業務。

前項所稱交易帳戶,係指委任人於接受委任之指定機構或其他指定銀行所開立,專供代客操作業務收付、結算之存款帳戶;交易帳戶之開立,應以委任人與帳戶行簽訂之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書為之,同一交易帳戶不得同時作為不同委任操作契約或其他交易收付結算之用。

本辦法所稱帳戶行,係指接受開立交易帳戶之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