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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 93年10月20日)
第 7 條
指定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四條所規定之條件者。
二、依第五條檢送之各款書件,所載內容不符規定或不確實者。
三、違反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或其他外匯業務之規定,其情節重大,經本行糾正,屆期仍未改善者。
四、其他有事實顯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