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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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
( 105年12月30日)
第 11 條
本行得要求保險業報送外匯業務相關報表,其格式由本行另定之。保險業並應確保報表之完整與真實。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應確實依收付款項向銀行業辦理結匯,並將結匯明細資料留存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