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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 105年12月30日)
第 7 條
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行得退回其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