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6 條
新設立學校無法依規定組成本會前,得由校長(籌備主任)聘請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學)區公正人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第二條有關事項。

學校成立後三個月內應即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成立本會,前項遴選委員會並於本會成立之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