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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7 條
本會由校長召集;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校長應自受請求後五日內召集;校長不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