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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6年12月13日)
第 10 條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畫及獎助之核定。
三、基金之籌集及保管運用。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
六、重要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