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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6年12月13日)
第 4 條
本基金會之基金以新臺幣壹佰億元為目標,其來源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除鼓勵民間捐助外,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在十年內收足全部之基金。

創立基金新臺幣貳拾億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