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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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6年12月13日)
第 9 條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聘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