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 110年02月26日)
第 2 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教育部與所屬教育機關(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本會審議之。

前項公、私立教育事業包括下列機關(構)、學校:<div class="line-0006">(一)教育部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div class="line-0006">(二)地方政府及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div class="line-0006">(三)私立學校、教育機構。<div class="line-0006">(四)其他辦理教育事業之團體。

本辦法所稱特定教育補助,指於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預算書中明列補助項目及範圍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