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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 110年02月26日)
第 4 條
本會對於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特定教育補助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應於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將各項特定教育補助原則或要點,提交本會審議。
二、本會應於教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提出補助原則或要點後儘速完成審議,並經教育部部長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