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8年04月17日)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及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法務部矯正署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