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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8年12月31日)
第 11 條
審議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

前項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關規定,違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