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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8年12月31日)
第 12 條
審議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前七日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應將會議資訊及旁聽申請文件一併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