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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8年12月31日)
第 8 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登錄、認定,於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程序時,應邀請審議會委員參與。

前項及第九條第二項現場勘查或訪查時,應通知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並應依案件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個人及團體提報案,於審議、現場勘查或訪查時,應邀請個人及團體提報者出席說明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