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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組織規程  ( 106年01月05日)
第 3 條
本團置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