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 100年06月29日)
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美術作品之研究發展、展覽、典藏管理、教育推廣、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及推展生活美學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