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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12 條
安置小組召開會議進行綜合評估時,應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討論;該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