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國立與私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
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四、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五、國立大專校院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部、進修學校,或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前項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及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幼兒園,其學生或幼兒之鑑定、就學安置(以下簡稱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事項,由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