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8 條
本會委員及各小組、分組成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本會委員及各小組、分組成員,其由機關(構)、團體或組織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聘(派)任期間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聘任期間,有不適任情形者,本部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