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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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 110年12月10日)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審議小組、專家小組委員之聘(派)任與召集人之指定,與建教合作申請案之審議、評估、補評估、免評估及准駁,得委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