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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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 112年11月02日)
第 15 條
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政府機關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分組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聯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各分組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各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