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 112年11月02日)
第 17 條
分組審議會就前條審議大會所交予之課程綱要草案或其他任務,得為下列決議:
一、通過:通過之審議案,連同建議修正意見,送審議大會決議。
二、不通過:提出不通過之理由及具體可行建議方案,連同建議修正意見,送審議大會決議。

審議大會就分組審議會所送課程綱要草案或其他掌理事項,得為下列決議:
一、通過。
二、修正通過:逕為修正後通過。
三、再審議:提出修正建議,由原課程綱要草案擬訂單位參酌修正後再行審議。
四、不通過:應出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