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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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 112年11月02日)
第 7 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特別類型教育分組審議會,各置委員二十三人;其組成方式及人數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
二、副召集人二人,其中一人由第三款至第十款委員兼任。
三、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三人。
四、特別類型教育之專家學者五人。
五、特別類型教育之教師七人。
六、教師組織成員一人。
七、校長組織成員一人。
八、家長組織成員一人。
九、教育組織成員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十、學生代表一人或二人。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款部分委員,得由本部選聘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委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