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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5年10月05日)
第 8 條
本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應本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身心特質、家庭因素、行為動機及平時表現等,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

本會評議學生重大懲處事件,於評議前,應提供受懲處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到場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必要時,得通知或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予記錄,並經陳述人簽名確認;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