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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二 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 ( 112年12月18日)
第 15 條
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十五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應通知申訴人。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應提申評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依申評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