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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二 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 ( 112年12月18日)
第 22 條
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決定書主文中載明。

依第四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申評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學校速為一定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