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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二 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 ( 112年12月18日)
第 27 條
學校教師執行申評會或調查小組委員職務時,學校應核予公假;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