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三 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 112年12月18日)
第 34 條
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後,於學生再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再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再申訴。再申訴經撤回者,再申評會應終結再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再申訴人、其法定代理人及原措施學校。

再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