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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三 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 112年12月18日)
第 35 條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並於委員產生後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再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學校主管機關首長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