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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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三 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 112年12月18日)
第 41 條
再申訴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主管機關相關人員,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再申訴事件相關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