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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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三 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 112年12月18日)
第 43 條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九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