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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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三 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 112年12月18日)
第 46 條
再申訴無理由者,再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再申訴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