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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四 章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 ( 112年12月18日)
第 57 條
學生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由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學校主管機關所設再申評會辦理。

前項再申評會評議學生再申訴案件時,無須聘任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相關學校學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