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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12月18日)
第 63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由各級學校、相關專業團體或公益團體開設諮詢管道,提供申訴及再申訴扶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