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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 二 章 組織 ( 103年01月10日)
第 7 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

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家長選(推)一人至三人擔任之;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