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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 107年07月16日)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副校長之設置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