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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 107年07月16日)
第 3 條
學校設下列一級單位:
一、教務處。
二、學生事務處。
三、總務處。
四、輔導處(室)。
五、圖書館。
六、實習處:技術型學校應設置;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普通型學校,得設置。
七、特殊教育處:辦理特殊教育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
八、建教合作處:辦理建教合作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
九、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
十、資訊室、研究發展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室):得視業務需要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