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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 107年07月16日)
第 5 條
學校設下列二級單位:
一、教務處:
(一)得設教學、註冊、設備、試務、課務、實習及就業輔導、實驗研究各組辦事。但設有實習處者,不得設實習及就業輔導組。
(二)普通型學校設有綜合高中學程十二班以上者,得設綜合高中組。
二、學生事務處:得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各組。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庶務、出納各組。
四、輔導處(室):得設輔導、資料各組。
五、圖書館:得設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各組。
六、實習處:得設實習、就業輔導、技能檢定各組;辦理建教合作在十七班以下者,得設建教合作組。
七、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六班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單位增設實用技能組。
八、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九、進修部:得設教務、教學、註冊、學生事務、生活輔導、衛生、實習輔導各組。
十、資訊室、研究發展處、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