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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 103年01月22日)
第 13 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三、決算報告之審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