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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 103年01月22日)
第 6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
四、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