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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 103年01月22日)
第 7 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監事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