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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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 111年01月19日)
第 28 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