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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11年01月19日)
第 8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期滿得續聘一次。但本條例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董事,其中七人之任期為一年半;第一次任命之監事,其中二人之任期為一年半。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